建國后再審制度的變遷
本文檔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-03-21 00:57
從以上關于我國再審制度淵源的歷史追溯中,不難得出以下基本的結論:其一,職權再審模式,亦即法院決定再審以及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模式,始終占據我國再審程序的主導地位。其二,當事人申訴或申請再審模式,只是改革開放之后為法律所承認并明文予以規定的模式,但在職權再審模式為主導的慣常法律思維下,當事人申訴即便由法律以申請再審的方式加以推動,但效果仍難盡如人意。其三,引發案件再審的理由,尤其是職權發動再審的理由,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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